南雄市-申请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和公租房)
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址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单位户口申请人向单位或雄州街道办事处申请),居委会(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议。
(二)居委会或户口所在单位将调查评议结果报雄州街道办事处,由雄州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评议结果进行复核。
(三)雄州街道办事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组织雄州街道当地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对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南雄市住建局网站或用其它方式公示20日。
(四)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人家庭分配的住房或轮候顺序号。
申请材料
1.填写南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签订承诺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户藉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4.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明(由申请人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
5.拥有的房产及现居住住房的权属或承租证明;
6.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所提供的查档证明;
7.其它证明文件(如残疾证明等)
受理条件
(一)、城镇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含郊区、水南、河南、黎口、莲塘、铺背村委会城镇户籍居民),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年以上(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申请时仍居住在市区。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廉租房申请家庭需取得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3、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4、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5、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①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②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③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④拆迁安置住房;
⑤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转移过房产。
(二)、外来务工人员、进城打工农民工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持有《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且仍在有效期内。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市区无自有房产,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且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转移过房产。
6、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做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以下简称犯罪记录及治安违法记录)。
(三)、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自毕业起不满5年。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
3、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在本市市区无自有房产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转移过房产。
6、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父母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因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有重大疾病,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房产须出售用于救助治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不受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转移过房产的条件限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
根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我市目前租金是按建筑面积计算,租住公租房每平方米每租金为3元,租住廉租房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1元。
办事窗口
办公窗口 : 住房保障中心办公室
办公电话:3826289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办公地址:南雄市沿江西路53号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