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社保补缴政策规定
根据我省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和补缴的比例按统筹区补缴时的标准执行。
根据对象不同补缴申报的方法也不同
【01】办理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单位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社会保险网报系统,选择“申请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事项,填写信息并上传劳动合同、参保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核定表、补缴当月的工资发放凭证,按提示完成操作。
【02】办理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补缴申报:凭劳动合同、补缴当月的工资发放凭证、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核定表(须单位盖公章、职工签字)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等到参保地社保中心窗口办理。
注: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中断无法办理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