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通知》中规范产前检查待遇标准:
产前检查不设起付标准,待遇享受期截至预产期当月。
职工医保(含灵活就业人员)产前检查按限额报销,基金支付限额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90%,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
超支付限额的费用,可通过普通门诊、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城乡居民医保产前检查按限额报销,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合并保障,参保人确诊怀孕后,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叠加产前检查待遇。
将叠加待遇拓展到三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叠加待遇支付比例为50%,对于普通门诊已放开至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地区,待遇就高执行。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叠加待遇支付比例,按照各市(州)现行普通门诊规定执行。
(该政策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政策来源:贵州省医保局
原文链接: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xxgkml/jcxxgk/zcjd/wzjd/202308/t20230815_817671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