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东社保〔2018〕66号)有关规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3号)有关精神:
2021年1月前(含1月)已退休人员
2023年基础养老金调整金额为20元/人·月
2021年1月后(不含1月)新增退休的人员
2023年基础养老金调整金额为10元/人·月
(二)调整所需资金由市镇财政按3:7比例共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