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内就医
本市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在河北省内所有统筹区选择已开通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并直接结算,实行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待遇政策。
二、跨省异地就医待遇
1.住院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实行备案管理,已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持社保卡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在未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回参保地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销。在已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因个人原因未直接结算的,以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需回参保地申请报销,按参保地有关规定办理。
2.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结算。需跨省异地就医的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患者,在已开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无需备案。
3.京津地区就医。全面取消了京津冀区域内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在京津冀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