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项目3-2医保支付范围外合理耗材费用负面清单 | |
序号 | 清单内容 |
1 | 由工伤保险支付的材料费用。 |
2 | 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及类似手术产生的并发症或医疗事故所使用的材料费用。 |
3 |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等非疾病治疗类项目所使用的材料费用。 |
4 |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材料费用。 |
5 | 住院期间,未计入住院发票的材料费用,但经县级以上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登记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其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慢性病材料费用除外。 |
6 | 助力器、矫形器、助听器、视力矫正器、义肢、义齿、义眼等具有辅助性功能的材料费用。 |
7 | 眼镜或隐形眼镜、轮椅、拐杖等康复性器具或具有类似功能的替代性材料费用。 |
8 | 眼镜或隐形眼镜、轮椅、拐杖等康复性器具或具有类似功能的替代性材料费用。 |
9 | 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材料费用,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损害后果所使用的材料费用。 |
10 | 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材料费用,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损害后果所使用的材料费用。 |
11 | 近视眼矫形术及手术产生的并发症或医疗事故所使用的材料费用。 |
12 | 因各类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所发生的材料费用。 |
13 | 镶牙、洁牙等发生的材料费用或具有同等功能或替代用途的材料费用。 |
14 | 年龄满18周岁的患者发生的人工耳蜗费用。 |
15 | 18周岁以上Ⅰ型和全年龄段II型糖尿病患者发生的胰岛素泵费用。 |
16 | 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治疗或手术产生的材料费用。 |
17 | 在港、澳、台地区及境外治疗或手术产生的材料费用。 |
18 | 其他:经卫健和基本医保主管部门组织的3名及以上具有有效《医师资格证书》资格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师,讨论认定为过度医疗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材料费用。 |
注:为了更好的持续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结合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调整及市场变化等情况,在潍坊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指导下,本产品将保留对《“潍坊惠民保”医保支付范围外合理耗材负面清单》调整的权利,如有调整将在“潍坊惠民保”公众号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