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
(1)租住人由单位或个人解决了住房的;
(2)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市区重新就业的;
(3)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改变住房用途、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人才公寓造成影响的;
(4)不配合日常查房及询查工作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与租赁相关的费用超过5天的;
(6)租赁期内连续2次或者累计超过3次(含3次)未按时缴纳房租水电等费用(以银行代扣款失败作为界定标准)的;
(7)在市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8)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及公寓房内配备物品的;
(9)不配合人才公寓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10)不按指定区域停放各类车辆及不遵守人才公寓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的;
(11)违反《入住手册》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12)违反租赁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