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供热不达标可以退费吗
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在供热期限内,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6摄氏度。低于16摄氏度的,供热单位应该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检测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一点四米处为检测点检测。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的温度或者合同约定的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赔偿: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房屋墙体与门窗达不到采暖保温标准的;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业主感觉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先自查一下,看是否阀门未开、管道是不是闭气等。如果不是上述原因导致,及时跟小区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不及时检修或者检修不到位的,可向街道办事处、区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反映,相关部门会及时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