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门诊统筹
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保制度内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基金支付)50%,年度内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1000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儿童,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儿科就医,所发生的医保制度内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待遇。
二、慢性病门诊统筹
1. 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中心及其下属站)、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发生的规定范围内慢性病病种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基金支付)5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支付最高限额为2500元。
2.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慢性病病种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基金支付)5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支付最高限额为4500元。
三、特殊病门诊统筹
1.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门特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基金支付)70%,门特和住院共用年度费用限额。慢性肾功能衰竭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不设年度费用限额。
2. 参保人员进行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发生门特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享受原居民大病保险特殊重大疾病门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