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进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一体化”政策的通知
洪房公〔2023〕17号
省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促进城市间人才流动和区域一体化发展,方便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在昌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南昌都市圈”异地互认互贷业务基础上,推进扩大区域范围,在省内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一体化”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南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的,可向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一)省内其他城市的缴存职工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申请贷款时,申请的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享有南昌市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同等待遇;
(二)省内其他城市的缴存职工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申请贷款时,应当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已经实现数据互联的城市除外);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能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该项政策自2023年8月15日起实施。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以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时间为准。
特此通知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4日
政策来源:南昌公积金
政策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5Faqvfrsia7uSeeaAW1c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