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二、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附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属来源材料
(4)变更、转移、注销证明材料
(5)权籍调查成果
三、办理流程
(1)预约,现场预约现场办理
(2)受理,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核。
(4)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
四、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套;非住宅:55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