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登记申请条件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电动自行车车辆销售发票原件。
3.电动自行车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原件。
4.现场查验电动自行车。
注:如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或进口凭证丢失,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向销售商家申请补办。如销售商家已停业造成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或进口凭证丢失后无法补办的,可到公安交管部门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办理点当场签署附件3来历承诺书,审核通过后,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牌照,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过渡期牌照。
(二)车辆号牌说明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试点工作实行免费登记上牌,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渐变绿底黑字式样号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两年(2022年5月-2024年4月),发放白底黑字式样号牌。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场地观光车等车辆不在本次注册登记范围内。
二、电动摩托车(含电动两轮、三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两轮、三轮普通摩托车)
(一)注册登记申请条件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
2.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机动车产品公告停止销售之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4.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合格证发证日期超过两年的,车辆需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合格报告。
7.现场查验电动摩托车。
(二)车辆号牌说明
1.电动两轮、三轮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时速不超过50公里,且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超过4千瓦的摩托车,发放蓝色号牌。
2.电动两轮、三轮普通摩托车,最大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或者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千瓦的摩托车,发放黄色号牌。
三、注册登记试点监督管理
为保障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工作依规有序开展,特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0951-6015704,如广大人民群众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时,遇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电话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
四、道路交通安全提示
从7月15日起,生产、销售和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广大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要及时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请广大市民朋友安全文明行车,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请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保证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