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专业,如法律援助、仲裁等,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强化社会责任。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注重实际贡献;对于司法鉴定人,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
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证员、司法鉴定人,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