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1、农用地(含耕地、园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91.6500万元/公顷
2、林地41.2425万元/公顷
3、集体建设用地91.6500万元/公顷
4、未利用地36.6600万元/公顷的标准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地上附着物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参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汕府办〔2018〕23号)的规定,对征地范围内所拆除的房屋设施和其他附属物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