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安超出饲养限制的犬只如何处置?
《条例》规定,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内已有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养犬人又愿意继续饲养的,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犬只登记,可以继续饲养。超数量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他人、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后,不得再增加饲养犬只数量。
条例施行前在重点管理区内已经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妥善处置。
【拓展】
饲养犬只有哪些限制规定?
《条例》规定,我市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大型犬或者烈性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