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计划生育项目报销
一、结算方式
(一)在兰州市定点医疗机构:符合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医院端直接刷卡结算。(兰州市执行“省内无异地政策”)
(二)在异地医疗机构:符合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产假或计生假结束的次月,准备相关资料进行医疗费申报
二、所需材料
(一)在兰州市定点医院就医,需向医院医保办提交社保卡,住院生育需提交填写《个人承诺书》(医院核实后,留存原件)。
(二)申请异地计划生育项目报销材料
1、《兰州市生育保险零星报销登记表》。
2、医院收费票据原件、费用清单(加盖公章),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证明);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病历资料(B超、尿检、血检等化验单)、诊断证明或门诊回执单。
三、待遇条件
符合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符合生育保险津贴待遇的参保人员,生育前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①按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参保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②按8.3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参照缴费单位)参保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③按8.3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④按5.7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按5.4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⑤参保的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计划生育项目或者生育的,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
⑥女性未参保,配偶已参保:
参加兰州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属于未参保人员,配偶生育时,参照参保女职工支付标准享受50%的生育医疗费。若男职工配偶已参加并享受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相关生育医疗费待遇的,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的等待期由生产前连续缴费6个月及生产后连续缴费6个月方可享受,调整为生产前连续缴费12个月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四、报销额度
计划生育项目类医疗费:人工流产260元;取(放)环200元。
五、申请流程
参保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个人准备齐全申报资料后交与单位经办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员每月1-19日统一持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各经办机构核报后录入结算系统,每月于20日前完成系统录入业务,市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后统一结算,完成报表后报送计财科。申请报销的有效时间为产假结束后的半年内,逾期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