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下列文件:
1、写明下列内容的答辩书:
(1)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答辩意见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2、答辩意见所依据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会收到答辩书之日起10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