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门诊费用结算方式:
参保居民可自愿选择在宿迁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刷卡结算(个人负担个人自付费用,报销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
住院费用结算方式:
参保居民需住院治疗,出院时,按政策规定,付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应报销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