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补贴。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返乡入乡(创业实体工商注册地在县级以下)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2、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3、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1年。
4、重点群体免费创业培训。根据省《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释义>的通知》,脱贫家庭子女、脱贫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以及不能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创业培训。
联系地址: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11室。
联系电话:0312-2589528。
5、创业担保贷款。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冀财金〔2020〕18号)等文件规定,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贷款到期时,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0岁),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的自主创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上述人员处于自主状态,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或其他企业就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个体创业(含合伙创业、组织创业)和小微企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贷款需要条件
申请创业贷款的人员应在创业所在地申请贷款,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且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经营项目不含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项目)。
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标准
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3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最高为300万元。
贷款贴息和期限:对符合条件发放的个人(含合伙、组织创业)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按现行LPR计算个人和企业负担2.15%年息,其余财政负担)。
个人(含合伙、组织创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
对还款积极、按时足额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个体及合伙、组织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个体及合伙、组织创业经营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审查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
②、个人征信以经办银行查询征信系统为准;
③、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实体需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外,其余合伙人也需同样提交上述材料;
④、合伙协议原件;
⑤、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个体及合伙、组织创业经营企业反担保方式
自然人反担保。反担保人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
房产抵押反担保。借款人需提供贷款金额两倍以上无任何债务纠纷的房产作为反担保。抵押物需按规定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质押反担保。借款人可用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作为质押反担保。
第三方机构反担保。具有清偿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或相应经营场所管理机构)需向担保机构保证金账户注入1∶1的担保金作为反担保,到期未能还款的担保机构将直接划扣本金。
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贷款申请;
②、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③、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资格证明原件;
④、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原件;
⑤、申请认定前1个月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
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原件;
⑦、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系地址: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13室
联系电话:0312—2589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