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根据省委、省政府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一揽子措施及《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十九条政策措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定政发【2020】5号)精神,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补贴。
1、申报对象:本市各企业。
2、申报条件:新招用毕业年度和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于劳动合同履行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向人社局申请吸纳就业补贴。
3、补贴标准: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就业补助”。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定政发【2020】5号)第九条“企业引进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研究生且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3000元、8000元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助。引进博士以上学历人员的,补贴标准报市政府确定。”
4、申报所需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吸纳就业补贴审核认定表》附件3;
④.《申请吸纳就业补贴人员名册》附件4;
⑤.劳动合同复印件;
⑥.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⑦.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⑧.为吸纳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资料;
⑨.高校毕业生社保缴费记录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以上资料一式二份,均加盖企业公章。
联系地址: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204室。
联系电话:0312-2589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