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一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分别为 18 个月、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 )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 (聘用) 关系,由用人单位安 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 70%和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 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 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三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 (聘用) 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标准为 30、25 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30、25 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 本养老保险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