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3〕4号)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已正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政策内容
1.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号,以下简称《缴存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9﹞2号),结合《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2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22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7411元,对应202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调整为29353元(117411元÷12月×3倍,四舍五入后等于29353元)。
2.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11号)第三条中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即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
3.依据《缴存办法》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注:缴存单位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需求的,可按《缴存办法》及实施细则提出申请,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执行。
4.执行时间根据《缴存办法》第十七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月1日起适用”,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有哪些办理渠道?
(一)网厅办理
已开通单位网上服务大厅的单位,可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办理。
如需申请差异化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单位应上传所需业务资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人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线下办理
单位可就近选择成都公积金中心任一服务大厅办理缴存业务,不受缴存所属机构限制。
三、一年内是否可以多次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一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单位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需对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更正的,应提供相关材料,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再次调整。
四、解读机构和解读人
解读机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管理部
解 读 人:马培沛
联系电话:028-86280036 028-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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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链接:http://cdzfgjj.chengdu.gov.cn/cdgjj/c1156365/2023-08/17/content_ebbd60026eec4d558e8fc543111c31e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