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公房拆迁管理
直管公房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需要拆除的,征迁单位必须依程序报市住保中心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直管公房非住宅一律按"拆一赔一"的原则,在原地段实行等价值产权调换,或者同地段等价值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实物安置产权人是市住保中心,货币补偿资金上缴国库。
直管公房住宅拆迁原则上按"拆一赔一"实行等价值产权调换,由征迁单位负责在原地或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直管公房建筑面积小于50㎡的,安置不低于50㎡的住房一套,不另补差价。
直管公房拆迁时需要对承租人进行过渡安置的,由征迁单位对承租人发放过渡费或安排周转房;在过渡期间被拆迁房屋的租金,征迁单位应按月代缴给公房管理单位,直至被调换房屋移交完毕时止。公房管理单位不负责安排承租人周转房。
直管公房拆迁时,对欠缴房屋租金六个月以上或租赁合同已终止的,对承租人不予安置、不发放拆迁过渡费。承租人欠缴房屋租金在六个月以内的,应先缴清欠租,方可进行安置和发放过渡费。
直管公房安置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变动的,房屋承租人应按安置房建筑面积及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