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任免除的约定
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产品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2)工伤(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4)在境外(含港、澳、台)就医的医疗费用;
(5)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被保险人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其离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的情况。)
以及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个人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团体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条款》约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本产品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