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三类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线,救助比例为100%,不设置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不设置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为70%;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救助起付线为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023年度起付线为2600元),救助比例为70%。二类救助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8万元。
三类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线为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救助比例为60%(2023年度起付线为6400元),本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
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救助以及倾斜救助等各类救助支出共用一个年度救助限额。
多重身份救助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按相应类别实行救助。
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含申请之日前自然年度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含跨省、跨年度情况)超过1000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程序申请通过后,按照身份对应救助比例给予倾斜救助。
支付规则
1、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总费用﹣个人自费费用﹣个人自付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线)x支付比例
3.大病保险支付费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x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4.医疗救助支付费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 疗保险支付费用﹣大病保险支付费用)x医疗救助支付比例
5.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大病保险支付费用+医疗救助支付费用)/政策围内住院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