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五、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六、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七、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九、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重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十、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十一、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注册个人申请在线帐户,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
2.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后,初步审查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3.初审不合格的,向收养申请人发出《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4.收养评估合格的,按照规定进入收养登记办理程序。
5.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6.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线下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
2.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后,初步审查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3.初审不合格的,向收养申请人发出《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4.收养评估合格的,按照规定进入收养登记办理程序。
5.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6.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材料清单: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
3.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
4.收养人情况证明
5.收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6.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被收养人户口簿
8.送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9.送养人居民身份证
10.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
11.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
12.被收养人体格检查报告
1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证件照(2寸免冠彩色横向近照)
14.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15.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16.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17.送养人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