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报销事项:根据《关于印发<衡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衡医保发〔2020〕24 号)第四十条规定“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住院起付标准。本统筹地区内住院每次起付标准:市属三级医疗机构 1200 元,市内省属三级医疗机构 15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600 元;一级医疗机构(含中心卫生院)400元;一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00 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 2300 元为限额。
(二)一般疾病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市级及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 90%;一级医疗机构为 80%(其中中医医院为 85%);二级医疗机构为 75%(其中中医医院为 80%);三级医疗机构为 60%(其中中医医院为 65%)”。医保报销金额=(总金额-保外费用-起付线)*支付比例。如有疑问请拨打电话0734-7243587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