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有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财政补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一、工伤保险缴费
1、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二、工伤保险支付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3、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三、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原则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照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