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门诊待遇
2.门诊慢性病待遇
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下调20%。
3.居民基本医保门诊“两病”专项保障
参保居民经鉴定患有高血压、糖尿病需要药物治疗且未享受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享受居民门诊专项保障待遇。其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超过门诊统筹年度限额的高血压、糖尿病对应药费,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按照50%的比例报销,年度报销限额8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两种疾病需要药物治疗的,年度报销限额1200元。
4.居民门诊特殊病
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I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肾病综合征、肺心病、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失代偿期 )、严重精神障碍 ( 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癫痴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其他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肺动脉高压、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恶性肿瘤(白血病、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
5.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组织,服务包费用由基本公卫资金、医保基金、签约居民分担。其中居民医保基金报销40%,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签约服务包费用报销45%。享受慢性病门诊的,报销费用纳入慢性病门诊限额。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签约首诊在基层的,在乡镇医院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6.住院待遇
根据医院等级不同,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