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威海供热退费标准:
1.在采暖供热期内,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用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不得擅自降低供热温度或者停止供热。
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停供的天数退还相应热费。供热企业不按照规定时间供热或者晚供早停的,应当向用户退还实际少供天数全额热费。
2.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实际用热量核算 的热费少于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退还多收热费。
因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不按照规定时间供热、晚供早停或者室温不达标等原因需要退费的,每日热费的退还标准按照一个采暖供热期热费除以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供热天数计算,但退费总额不超过用户交纳的热费。
采暖期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退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前向用户退还热费;经用户同意,也可以在下一采暖期交费时予以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