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公积金购建修房提取指南

地方特产2023-08-29 21:19:24未知

天津住房公积金购建修房提取指南

  天津住房公积金购建修房提取指南

  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房人身份资料

  身份证件。

  (二)配偶资料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购房资料,按购房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本市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2.购买本市存量住房应提供《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3.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应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4.购买本市公有住房产权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5.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购买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7.购买本市拍卖房应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和收据(缴款凭证)。

  8.职工购买外地住房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购房资料,同时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所购住房座落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9.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住房的,还应按共同购房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购房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提供其他购房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声明。职工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必须为职工本人的配偶或其他直系血亲,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使用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职工及配偶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再就偿还贷款情况办理分次提取业务。

  (一)一次性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分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3.遇以下情况的,需提供贷款还款凭证:

  (1)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的,应提供按揭还款凭证;

  (2)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还款凭证;

  (3)担保公司代偿还款的,应提供还款凭证。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先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再就偿还贷款情况办理分次提取业务。

  (一)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3.购房资料,同“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提取中购房资料。

  4.个人住房贷款资料:借款合同、还款凭证。

  5.职工与他人共同借款的,还应按共同借款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借款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借款的,其他借款人应书面声明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

  ()首次提取后,提取人(借款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件;

  2.还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 职工购买自有住房,符合相关政策提取夫妻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父母身份证件及出生证或同户籍户口簿等可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资料

  1.建修房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建造住房资料

  1.建造规划许可证明,其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住房的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建造住房工程预算。

  (三)翻建住房资料

  1.旧房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旧房翻建许可证明,其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翻建住房的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翻建住房工程预算。

  (四)大修住房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大修鉴定证明,其中城市房屋大修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农村房屋大修的提供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3.大修工程预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并强制执行的,执行法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强制执行通知书。

  2.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3.人民法院介绍信。

  4.执行法官证件。

  5.贷款银行证明。

  政策来源: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s://www.zfgjj.cn/tjgjjcms/mainSitePc/regalutiondetail.jsp?id=322245

本文标签: 住房  配偶  资料  住房公积金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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