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各企业吸纳退役士兵就业政策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扣减方式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及附加”
企业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及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及附加”为限
企业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及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相关税费及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
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x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